律师解析:自离婚之日起至终止夫妻关系这段时期内,如果出现属于婚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此种情况下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是,夫妻之间通过签字或者当夫妻一方在之后进行认可和同意等方式,表达出共同偿还债务的意愿,那么他们也必须共同承担以上提到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